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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289号

原告何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289号

原告:何某,男,生于1988年6月13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农民。

被告:罗某,女,生于1978年3月7日,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农民。何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何某负担。

审判员  王亚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玺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