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289号
原告:何某,男,生于1988年6月13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农民。
被告:罗某,女,生于1978年3月7日,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农民。何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何某负担。
审判员 王亚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玺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