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05161号原告勤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勤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勤某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勤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勤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退还原告勤某。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宝林 微信公众号“”
原告勤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05161号原告勤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勤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勤某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勤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勤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退还原告勤某。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