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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05161号

原告勤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勤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05161号原告勤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勤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勤某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勤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勤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退还原告勤某。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