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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399号

武红旗、蔡善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红旗,蔡善初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399号

申请执行人:武红旗,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蔡善初,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武红旗与被执行人蔡善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 斌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福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