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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530号

马学超、陈从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08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学超,陈从祥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530号

申请人:马学超,男,1969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陈从祥,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申请人马学超与被执行人陈从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 斌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