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2102号
申请执行人:伊宁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阿布都热西提·艾沙江,院长。
被执行人:张富全,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被告张富全购买假币罪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银行、证券、车辆、土地、房产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富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 建
审 判 员 顾 斌助理
审判员 魏 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