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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恢43号

袁军、黄忠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军,黄忠平,黄珍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袁军,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分宜县。被执行人黄忠平,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被执行人黄珍英,女,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渝民重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忠平、黄珍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忠平、黄珍英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忠平所有的,位于新余解放东路南湖花苑9幢2单元104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易志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贵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