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袁军,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分宜县。被执行人黄忠平,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被执行人黄珍英,女,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渝民重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忠平、黄珍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忠平、黄珍英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忠平所有的,位于新余解放东路南湖花苑9幢2单元104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易志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贵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