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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执78号

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市北翼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市北翼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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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刘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飚,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市北翼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姜玉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北翼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通仲调字第4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南通市北翼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立案执行。为统筹规划全市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通仲裁委员会(2014)通仲调字第47号调解书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 科

代理

审判员  孙国祥

代理

审判员  刘勇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