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汤阴县支行。被执行人汤阴县宜沟轧花厂。被执行人路秋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汤阴县支行申请执行汤阴县宜沟轧花厂、路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阴县宜沟轧花厂、路秋云拒不履行法院(2016)豫05执365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汤阴县宜沟轧花厂、路秋云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晁震
审判员 张伟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