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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306号

陆国祥、朱新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国祥,朱新贤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306号

申请执行人:陆国祥,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张正宇,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新贤,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国祥与被执行人朱新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新贤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冯跃宁

审判员 毛守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