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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130号

张培林与杨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培林,杨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30号

原告:张培林,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春梅,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林诉被告杨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由原告张培林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莉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