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30号
原告:张培林,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春梅,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林诉被告杨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由原告张培林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莉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