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59年3月19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益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起,被告人陈某在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雁江村街道东路131号食杂店摆放两张自动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抽头营利。2016年10月23日,民警在该店现场查获自动麻将桌、麻将、赌资等,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以及参赌人员谢钦顺、范某、戴某、李某、杨某、刘某、张某等人。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经营的场所提供两张麻将桌供他人打麻将,每子2元。在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共获利人民币800元。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陈某扣押非法所得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查获的麻将机等物证,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谢钦顺、范某、戴某、李某、杨某、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麻将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陈某扣押的非法所得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塑料牌八十张、自动麻将桌二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马 莉 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章娜(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