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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保33号

袁斌与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斌,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33号

申请人:袁斌,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斌与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斌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中江县水利水电技术推广中心应收的款项在525333.00元范围内暂停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袁斌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对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中江县水利水电技术推广中心应收的款项在525333.00元范围内暂不予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