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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146号

乌某与达某、苏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某,达某,苏某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727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乌某,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达某,男,1980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苏某,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46号乌某申请执行达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内0727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2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内0727执1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达某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的草场补贴款账户,被执行人达某于2017年2月17日给付申请人1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将从被执行人达某草场补贴款账户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景森

审判员浩毕斯嘎拉图

审判员苏德毕力格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扎拉嘎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