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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4民初50号

张双贱、饶世端等与张明锋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7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张双贱,饶世端,张建明,张尚明,张尚福,张汝凤,张明锋,张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50号

原告:张双贱,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

原告:饶世端,女,汉族,1939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

原告:张建明,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

原告:张尚明,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

原告:张尚福,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

原告:张汝凤,女,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六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明,系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福,系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锋,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

被告:张民华,男,汉族,成年人,住广东省仁化县。

原告张双贱、饶世瑞、张建明、张尚明、张尚福、张汝凤与被告张明锋、张民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双贱、饶世瑞、张建明、张尚明、张尚福、张汝凤于2017年2月17日以与被告张明锋、张民华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锋、张民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张明锋、张民华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锋、张民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贱、饶世瑞、张建明、张尚明、张尚福、张汝凤撤回对被告张明锋、张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双贱、饶世瑞、张建明、张尚明、张尚福、张汝凤共同负担。

审判员  叶毅权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