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赵华峰,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赵秀英,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车仁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华峰与被执行人车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时效,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赵华峰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瑞国
审 判 员 秦 涛
代理
审判员 袁明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仙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