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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64号

赵华峰、车仁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华峰,车仁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赵华峰,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赵秀英,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车仁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华峰与被执行人车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时效,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赵华峰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瑞国

审 判 员  秦 涛

代理

审判员  袁明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仙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