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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44号

孙岩与韩宝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岩,韩宝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44号申请执行人孙岩,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韩宝立,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孙岩与被执行人韩宝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全部履行完毕,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