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1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兵兵,男,1992年4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兵兵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赣0121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兵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唐兵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兵兵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且上诉人唐兵兵撤回上诉的申请系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兵兵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1刑初4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俊 文
代理
审判员 林 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阳龙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