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民初7286号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宁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7286号

原告:宁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莉,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宁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剑璞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登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