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7286号
原告:宁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莉,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宁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剑璞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登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