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赵乃奇,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金州新区友谊街道龙王庙村李家屯。
被执行人:姜志鹏,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马庙村金星沟西屯**号,现住大连金普新区格林小镇丰汇国际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乃奇与被执行人姜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5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00.00元,现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7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此案执行,并同意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3民初5070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金水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