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任亚光,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于西军,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亚光与被执行人于西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凤跃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牛思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