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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恢36号

徐春艳与陈英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春艳,陈英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徐春艳,女,生于1969年2月2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陈英飞,男,生于1989年6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徐春艳与陈英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春艳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英飞已按(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