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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01执4号

吴国臣伪造有价票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国臣

裁判文书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01执4号

被执行人:吴国臣,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哈尔滨铁路车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二部曲线街车票代售所售票员,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观江国际4号楼2单元1202室。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判处吴国臣伪造有价票证罪并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国臣自动履行了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五),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7101执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林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永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