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冷云凤,女,汉族,住泰兴市。被执行人黄红军,男,汉族,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冷云凤与被执行人黄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黄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冷云凤购车款6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9500元,合计8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冷云凤与黄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到泰兴市房产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车辆登记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6年9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限期履行通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1月13日,本院经与泰兴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沟通,向该公司下达了扣留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在本案中已经穷尽执行查控措施,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字第25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