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57号原告孟某某1。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某某2。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1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1于2016年2月16日以需要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330元,退付原告330元。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