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880号
原告:刘某,男,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献县。
被告:张某,女,1984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献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刘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钱 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胜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