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终36号原公诉机关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锦州滨海新区娘娘宫镇。因本案于201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审理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辽0791刑初64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金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某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1刑初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锦昕
审判员 王兴周
审判员 马 啸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