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6770号
原告:安慧娴,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陈杰,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父子关系),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陈强,基本情况同上。
第三人:天津市云津大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新永丰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丽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该公司职员。
原告安慧娴与被告陈杰、陈强及第三人天津市云津大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安慧娴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慧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安慧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庞 婕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德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