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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财保9号

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门市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门市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财保9号申请人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苏小巷大楼。法定代表人马大炯,董事长。被申请人天门市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西寺路。法定代表人彭勇斌,董事长。申请人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门市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65091.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门市蓝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65091.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伟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褚小军

审判员  周红刚

审判员  桂义斌年

二0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