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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89号

谢翠翠、孙千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翠翠,孙千里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89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翁振军,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西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谢翠翠,女,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千峰,男,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谢翠翠之弟。

被

申请人:孙千里,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谢翠翠因与被上诉人翁振军、孙千里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皖1602民初2242号民事裁定,对谢翠翠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亳州(建材)大市场4号商铺楼26号铺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予以查封;对担保人翁如海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户予以查封。双方于2017年2月15日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翁振军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对翁振军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谢翠翠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亳州(建材)大市场4号商铺楼26号铺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的查封;

二、解除对翁如海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秋菊

审 判 员  万学林

代理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洪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