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89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翁振军,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西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谢翠翠,女,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千峰,男,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谢翠翠之弟。
被
申请人:孙千里,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谢翠翠因与被上诉人翁振军、孙千里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皖1602民初2242号民事裁定,对谢翠翠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亳州(建材)大市场4号商铺楼26号铺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予以查封;对担保人翁如海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户予以查封。双方于2017年2月15日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翁振军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对翁振军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谢翠翠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亳州(建材)大市场4号商铺楼26号铺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的查封;
二、解除对翁如海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秋菊
审 判 员 万学林
代理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洪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