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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73号

原魏魏与唐灏、狄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原魏魏,唐灏,狄俊峰,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73号

原告:原魏魏,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

被告:唐灏,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辉县。

被告:狄俊峰,男,成年,汉族,住所:河南省辉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260号。

负责人:杨冀,任总经理。

原告原魏魏与被告唐灏、狄俊峰、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魏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魏魏负担。

审判员  张和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仝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