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73号
原告:原魏魏,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
被告:唐灏,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辉县。
被告:狄俊峰,男,成年,汉族,住所:河南省辉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260号。
负责人:杨冀,任总经理。
原告原魏魏与被告唐灏、狄俊峰、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魏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魏魏负担。
审判员 张和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仝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