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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恢13号

杨春与曾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春,曾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男,生于1999年1月6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曾强强,男,生于1997年4月16日,汉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杨春与被执行人曾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陕102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春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强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杨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杨春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271.13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共计27771.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强强自觉履行了23000元,法院司法救助4000元,申请执行人杨春已领取27000元,剩余案件款771.13元杨春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冀 明

审判员 刘全幸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