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沈01行审复1号复议申请人辽中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辽中镇东环街54号。法定代表人白岫,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言、赵新宇,该局工作人员。被复议人王毅,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复议申请人因不予强制执行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行审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议。复议申请人2016年2月26日作出辽规国土罚决字(2016)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复议人占用辽中区六间房镇新立屯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1、被复议人退还土地;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原审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被申请执行人已经3303.9平方米恢复为耕地用途,申请人仍就该地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处罚内容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该该行政处罚不符合社情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中第一项内容为:“退还土地”,而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直接否定被复议人取得该宗土地的正当性,故其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查法院未予以准许强制执行,结论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继东
审 判 员 杜 娟
代理
审判员 范嘉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