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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财保7号

董在玉与宜昌桐鑫矿业集团长阳茶园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柳红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在玉,宜昌桐鑫矿业集团长阳茶园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柳红旭,刘彩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财保7号

申请人:董在玉,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方俊洲,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宜昌桐鑫矿业集团长阳茶园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天池口村,

法定代表人:柳昌海,职务:董事长。

被

申请人:柳红旭,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刘彩云,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董在玉因与被申请人宜昌桐鑫矿业集团长阳茶园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柳红旭、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桐鑫矿业集团长阳茶园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柳红旭、刘彩云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董在玉提供了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作为本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在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桐鑫矿业集团长阳茶园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柳红旭、刘彩云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宜昌桐鑫矿业集团长阳茶园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柳红旭、刘彩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志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