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民初1416号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6
公开日期
2017-0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候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1416号

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辰曲里底商23号。

法定代表人:马春明,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职务公司职员。

被告:候超,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候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双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祁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