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453号
原告:惠州市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陈江镇张屋商住区金茂商业广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丽红。
委托代理人:周小兵、申卫军,均系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雪云,女,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雪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方雪云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方雪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市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丁金亮
代理
审判员 张淦如
人民陪审员 何子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