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7557号
原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北路东段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圆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强,男,法务,住。
被告:黄加岭,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河南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太,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加岭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一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