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执3号

张永生、骆国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生,骆国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3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生,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骆国东,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生与被执行人骆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东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