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55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桥西消防管件批发中心,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田园街289号。经营者:刘世军,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裕荣家园1栋2单元4层1室。
负责人:李渊,经理。
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新世纪商务大厦B幢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谢炳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桥西消防管件批发中心与被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第一分公司、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桥西消防管件批发中心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桥西消防管件批发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桥西消防管件批发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余文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温光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