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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3366号

董某与冯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董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3366号原告董某,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程付营,系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杨利民,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杰

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

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丁源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