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2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法定代表人于保和,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俊俊,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员。被执行人张洵。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大房金稽决字[2016]002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洵持有假合同骗取公积金50000元的行为,责令其限期30日内退回;并处罚款900元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三年。该决定书于作出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8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房金稽决字[2016]002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孙海英
审 判 员 岳 静
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