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5民初265号

蔡兴华与赵寿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蔡兴华,赵寿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265号

原告:蔡兴华,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赵寿勤,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蔡兴华与赵寿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蔡兴华于2017年2月15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蔡兴华承担。

审判员  宋光学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