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民初583号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583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女。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广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彩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