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583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女。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广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彩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