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24号
申请人:邓某,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安义县。
被
申请人:熊某1,女,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奉新县。
被
申请人:熊某2,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奉新县。
被
申请人:黄某,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奉新县。申请人邓某与被申请人熊某1、熊某2、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熊某1、熊某2、黄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熊某1、熊某2、黄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某1、熊某2、黄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方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