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1298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段文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爱琴,女,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客服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代理人:赵刚,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规主管。被告熊全洲,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全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健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