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7刑初18号公诉机关米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文治,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银州镇姬家峁社区*组***号,现住同上。2016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被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文治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高兴、冯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文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8日18时30分,姬文治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背川线姬家峁村路段时,将行人姬文林撞倒,造成姬文治、姬文林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2月29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姬文治血液中所含的乙醇含量为309.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姬文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其本人和姬文林受伤的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姬文治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文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姬文林的陈述、证人姬绪军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记录登记表、血样移送登记表,被告人姬文治与被害人姬文林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现场勘查照片及血醇检验报告,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姬文治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了交通事故,给公共安全带来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姬文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白永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慧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