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576号
原告:天长市进万家酒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建设东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57042084U(1-1)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连花,该公司员工。
被告:葛严宽,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住天长市。
原告天长市进万家酒类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葛严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长市进万家酒类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连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严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进万家酒类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葛严宽支付货款1102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葛严宽曾经经营烟酒店,自2012年至2013年间葛严宽多次从其处购买酒,被告在发货清单上签字,但是货款一直没有结算完毕,尚欠其货款11020元。葛严宽未答辩。天长市进万家酒类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葛严宽签字确认的发货清单一组,证明葛严宽尚欠其货款11020元。葛严宽未提供证据。经举证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证如下:对天长市进万家酒类商贸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据,因葛严宽未到庭,无法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葛严宽曾经经营烟酒店,自2012年至2013年间多次从天长市进万家酒类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酒,并由被告在发货清单上签字,但是货款一直没有结算完毕,尚欠其货款11020元。现天长市进万家酒类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葛严宽给付下欠货款1102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2年至2013年间葛严宽多次从天长市进万家酒类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酒,货款一直没有结算完毕,尚欠其货款11020元。现天长市进万家酒类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葛严宽立即给付下欠货款1102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葛严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长市进万家酒类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0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被告葛严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文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