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417号原告陈鑫,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8日。被告姜贵贤,男,汉族。被告文太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鑫诉被告姜贵贤、文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02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鑫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鑫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鑫负担。
审判员 王 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