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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89-1号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北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北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东首。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北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英侠经理。上述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北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0万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洪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