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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恢14号之一

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5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某某,方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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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恢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方某。被执行人潘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鄂0703执异3号追加潘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该案已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志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晓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