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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44号之二

陈佳与苏爱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佳,苏爱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佳,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苏爱兵,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陈佳与被执行人苏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202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爱兵的银行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受聪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赟 来源: